[保险纠纷调解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索赔误工费要提供相关误工证明

    20188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使至公园门口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左足多发骨折等多处伤害。事故发生后,赵某在焦作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于20189月转至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治疗,并于2018109出院,住院期间均由其母冯某陪护。本次事故经焦作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经调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后转至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接到此案后,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了解到,双方主要争议在于赵某的误工费,赵某发生事故时年满17岁,按照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赵某还向保险公司申请了误工费,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关工资及误工证明,赵某以单位不予开具为由拒绝提供。经调解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后发现,赵某并没有实际误工损失,按照规定不能赔付相关误工费用,经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调和、解释,最终赵某放弃误工费索赔,双方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误工费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即受害人应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能够正常提供劳务或者劳动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六周岁 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需要提供相关误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