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4月,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申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申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申某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后痊愈出院。理赔期间,申某和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较大。该案转至市保险行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
解析: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接案后迅速开展核查。据悉,双方在误工费问题上争议较大。申某认为,他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工地工作,工地按照每天18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每月收入超过5000元,保险公司应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方面认为,申某的工作不属于固定工作,无法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理赔。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申某虽提供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充分证明其受伤前的持续、固定收入情况,且申某从事的建筑工地的工作系阶段性、非固定性工作,申某未能证实其常年且持续性地从事该项工作,也未能证明其以此为业,故申某的误工费无法按照每月5000元进行核算。经过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申某最终表示理解,该案达成一致赔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