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车损定价须客观

案例:
201711月,申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申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两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定价。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对申某提供的车损评估定价并不认可,双方僵持不下。该案后转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调解。
 
解析:
该案中,保险公司认为,申某提供的车损定价报告单上的金额与实际花费不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申某是在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受损车辆,但车损定价报告单上的金额是按照汽车4S店的价格标准来认定。与修理厂相比,汽车4S店的零部件、修理费等定价较高。若按照申某提供的车损定价报告来赔付,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将高于申某的实际花费。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申某在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受损车辆的事实清楚。随后,社会法庭工作人员与申某进行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得到申某同意。最终,该案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据了解,车损评估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车损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