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

      201711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申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两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定价。然而,保险公司对此定价并不认可,双方僵持不下。投诉至保险行业社会法庭
    保险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了解到,案件矛盾在于申某车损定价报告单上的金额与实际花费不符。保险公司方面表示,申某是在某汽车修理厂维修车辆,但车损定价报告单上则是按照汽车4S店的价格来认定。相比之下,汽车4S店的车损定价较高。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要高于申某实际花费。对此,保险公司并不认可。
    经保险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核实,申某所驾驶车辆在汽车修理厂维修的事实清楚。对此,保险社会法庭工作人员与某进行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