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车险理赔未超出保额 当事人无须赔付

案例:
201711月,刘某驾驶小轿车将同向行驶的秦某撞导,事故造成秦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负次要责任。秦某在医院治疗数日后痊愈出院,并向刘某索赔。刘某为车辆购置了交强险、三责险等。按照相关保险条款规定,此次故事中,保险公司须向秦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
在赔偿过程中,秦某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秦某认为,刘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进行额外赔偿。刘某表示,保险公司已经对秦某进行赔偿,个人不应该再赔偿秦某。双方僵持不下,遂到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申请调解。
 
解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了解情况。经核实,此次事故中秦某的各项损失均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未有超额部分,故刘某无须再次进行赔付。经过调解,秦某最终表示理解,放弃对刘某进行额外的索赔。
 
据悉,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伤者的各项损失若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超出部分须由车主承担,若未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车主无须再次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