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护理费赔偿需依据相关标准计算

案例:
201712月,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李某被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在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争议较大,故李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后转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解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了解到,双方在护理费的金额上分歧较大。李某表示,在其住院期间,李某的姐姐陪护30天,保险公司应赔付相关护理费6000余元。保险公司方面表示,陪护费应该根据陪护人实际损失进行赔付,李某须提供陪护人的工资证明或银行流水。而李某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明。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多方调查后得知,李某的姐姐有固定工作,但不能提供收入证明。最终,社会法庭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出具了一份赔偿方案。经过调解,双方对该赔偿方案均无异议,案件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加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
 
据悉,该案中,由于护理人未能提供实际收入证明,因此无法按照李某的要求来赔付。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提醒,护理费的赔偿需依据相关标准计算。若护理人有收入,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