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计算误工天数须有明确依据

案例:
201611月,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在墙南村附近与申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申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某无责。申某痊愈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产生纠纷,申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后转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调解。
解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了解到,双方在误工费上争议较大。据悉,申某要求按照40天的误工时间来计算误工费。保险公司表示,申某提供的住院材料显示其仅住院两天。对于40天误工时间标准,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申某认为,受伤后自己一直在家休养,保险公司或张某应该承担这期间的误工费用。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调查后得知,申某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2天后痊愈出院,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出院证明上未注明建议休息天数。结合相关规定,申某的误工天数应按照住院天数计算。经过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申某最终放弃以40天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三方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据了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误工时间规定为: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说:“计算误工天数须有明确依据。在实际案例中,误工时间一般按住院时间加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中的建议休息时间来确定;没有住院治疗的按医院诊断证明书中的建议休息时间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