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申请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一定条件

案例:
201611月,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向非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与行人张某相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受伤出院后向刘某及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争议较大,案件后转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解析:
接案后,社会法庭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余元,保险公司和刘某对此申请均不予认可。张某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身体和心理上带来巨大伤害,保险公司或刘某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经调查,张某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10天后痊愈出院,未留下残疾或任何后遗症。结合相关规定,张某伤情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要求。经过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张某最终放弃索赔精神抚慰金,案件达成一致赔付意见。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表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一个必要条件,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仅造成一般精神痛苦的不在此列,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