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计算误工天数须有准确依据

案例:
2018年3月,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交叉路口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在某医院治疗后出院,后前往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共识,刘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案件转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简称社会法庭)调解。
解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了解到,双方就刘某的误工费问题争议较大。据悉,刘某受伤住院5天后出院,保险公司承诺理赔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刘某认为,自己受伤后在家休息了两个月,误工时间应该以65天来计算。保险公司方面表示,刘某未能出具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因此误工时间仅能算作5天。随后,刘某补开了相关证明,保险公司方面不予认可。
 
“根据诊断证明,刘某软组织挫伤,未出血也未水肿。如果出院后需要长时间休息,医生在出院时开具相关证明。而医生方面并没有进行医嘱也没有休假证明,这表明刘某病情并没有达到长时间休假的标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
 
经过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刘某放弃以65天计算误工时间,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据了解,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时间,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为准,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需连续。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伤者出院时如确需休假的,应及时开具明确的休假证明。第一次休假期满复查后还需休假的,仍须开具继续休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