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有标准

案例:
2011年,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爱人杨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181月,杨某突发疾病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杨某患冠心病,检查表明杨某心律失常,有血管狭窄。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无果,后投诉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简称社会法庭)。
 
解析: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据悉,按照王某购买的保险合同规定,严重冠心病理赔须满足三支主动脉血管狭窄,而杨某只有一支血管狭窄,且在分支血管上。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案不能获得赔付。对于该说法,王某表示不解,他说:“当初买保险就是为了生病时能有所保障,现在病情严重,为何保险用不上?”了解案情后,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据了解,不少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会遇到上述问题。不过,病情严重并不代表就一定是重大疾病。原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包含25项病种,每项病种都有相应的条款和规定,符合条款约定才能够申请理赔。除保监会规定的25项重大疾病外,各保险公司还会增加保障病种,有的还会推出20-40种数量不等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障。社会法庭提醒保险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条款约定的重疾标准,做到明白消费,出险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