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职业变更影响保险理赔

   2016年秦某在某公司为丈夫孙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2017年孙某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反因理赔问题产生较大争议,故投诉至焦作市保险行业协会。
   案件评析:
    保险社会法庭针对此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投保人认为,购买了意外保险,发生了意外事故就应该得到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告知职业为农民,但发生意外事故时为大货车司机,从事运输行业,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变更其他职业或工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所以拒绝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及其被保险人在职业变更时未提前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负有一定责任,但是被保险人虽进行了职业变更,但还属于附加险合同的可保范围内,且被保险人也是因为意外身亡。经调解员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与某女士协商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鉴于不同职业的风险大小有异,被保险人职业不同所缴纳保费也不同,当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从事的职业发生变化,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出险后影响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