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车辆定损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案例:
    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复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省道交叉口红绿灯处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的王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相撞后又与沿某复线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负责全部责任。张某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加商业保险且有不计免赔。
    张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两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定价。然而,保险公司对此定价并不认可,双方僵持不下。随后,案件转至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简称保险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解析:
    保险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接案后了解到,案件矛盾在于,张某车损定价报告单上的评估价格和所投保的车损保额几乎相近。保险公司方面表示,张某是在某汽车修理厂维修车辆,该车辆鉴定时也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人员并未看见该车辆实际损失状况。且按照张某所提供的鉴定单,该车辆已经达到保费状态。这样一来,保险公司支持赔付张某车车损保额收回该车辆,张某却认为自己花钱修好的车辆没有必要让保险公司回收。为此双方产生争议。
    保险社会法庭工作人员经多次核实调差后,与张某进行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案按照比例赔付原则进行赔付。
    社会法庭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车损定价时,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达到投保车损保额时,已无修复价值,建议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保险公司回收车辆,赔车辆损失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