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须仔细阅读

    案例简介
    市民李某于2010年5月份给儿子张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15年张某被确诊患上“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李某想到自己曾为孩子购买保险,便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所患的病为遗传性疾病,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予理赔。李某对此很不理解,并来到市保险行业协会社会法庭(以下简称社会法庭)进行投诉。
 
    案例解析:
 
    接案后,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前往医院、保险公司进行调查走访。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所患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在学术上被认为是一类由于基因缺陷所导致的疾病。由于基因缺陷的不同,临床症状出现的早晚不同,可以早至胎儿期,也可以在成年后。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条款上有规定:发生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事宜,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向李某退还了所缴纳的保险费。
 
    相关建议:
 
    不管是财产险还是健康险,保险合同中都有免责条款。发生免责条款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市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避免因此索赔遭拒。对免责条款不理解的,可让销售人员给予解释,确保“买得明白”“索赔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