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户籍对保险理赔的影响

案件介绍:
    2015年10月,薛某骑电动车在丰收路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薛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薛某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随后案件移送至保险行业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案件评析:
    王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社会法庭经调查沟通后了解到双方对误工费争议较大。薛某为农村户口,无业,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按照相关规定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进行计算。对此薛某提出异议,称自己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市区有房且在市区开有小卖铺。保险社会法庭针对此问题,派出调解员对薛某所提供的住所、工作地点进行调查并结合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多方证据证明,薛某在市区购买商品房4年,且与家人在市区经营一家商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的批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户籍性质为农村的,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结合本案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一年以上住且主要收入为城镇,所以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付金额,经保险社会法庭多次调解沟通各方对赔偿协议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本案情节也比较简单,突出的矛盾就在于赔偿标准。以往,由于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不少保险条例中存在按照不同户籍类型,理赔标准不同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在城镇打工或定居,这种赔付标准也引起了广泛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改进:将户籍所在地与实际生活所在地结合到一起考虑。在保险理赔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城镇务工、生活,能够提供完善证据、事实清楚的,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