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应及时就诊

案件简介:
     2016年5月郭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在民主路与梁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女士脚踝处不适。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梁某负全部责任。待交警处理完毕后双方一同到医院检查,郭女士当时认为就是一些皮外伤并无大碍仅做一些消炎处理,但是第二天后郭女士发现小腿已经肿胀致无法行走,又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并在家休息一个月。此后司机将医疗费垫付但郭女士因病休息的误工费各方矛盾较大,郭女士来到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申请调解。
案例调处:
    保险行业社会法庭在接到案件后,立马开展沟通调解,了解到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矛盾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郭女士并未仔细进行检查,事后提出索赔误工费一个月,但是也并未住院,司机及保险公司对其误工时间、工资争议较大。我庭经过讨论后安排调解员到医院及郭女士的工作单位进行了解情况,并调取事故发生前后各三个月银行流水,了解到,郭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实因身体原因请假一月,并且工作也并未发放。通过调查取证及多方证据,召集各方当事人来我庭进行开庭调解,保险公司对郭女士的误工费给予了合法合规的补偿,并退还一部分司机梁某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都应及时报案,若有人员受伤,也应该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伤者应当在医院仔细检查,确认病情,不要因为疏忽大意错事救治机会,不仅使伤情严重,更为今后的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