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职业变更应及时告知才能更好确保自身利益

案件介绍:
    2014年投保人某女士为其丈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份人身意外险。2016年某女士的丈夫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随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告知由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化,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能向某女士退回一定的保费,且保险合同终止。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焦作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申请调解。
案件评析:
    保险社会法庭针对此案召开了社会法官案件讨论会并积极组织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投保人认为,购买了意外保险,发生了意外事故就应该得到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其职业为农民,但发生意外事故时为大货车司机,从事运输行业,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变更其他职业或工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所以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社会法庭在了解双方情况后,认为投保人及其被保险人在职业变更时未提前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负有一定责任,但是根据此案情况,被保险人虽进行了职业变更,但还属于附加险合同的可保范围内,且被保险人也是因为意外身亡。经调解员多次沟通,最终保险公司与某女士协商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职业变化可能会导致理赔遭拒,因为,鉴于不同职业的风险大小有异,保险公司会制定一个“职业风险系数表”,将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六类。职业风险越高,需要交纳的保费越高,且当被保险人从事多种职业时,应按照风险系数最高的职业进行职业类别确认。由此,当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从事的职业发生变化,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出险后影响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