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 借车出行要谨慎

案例简介:
      20169月,张某驾驶妻子李某所有的A轿车与妻子李某驾驶朋友的的B轿车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驾驶的A轿车承担该起案件的全部责任,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A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等,李某到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被告知此次事故,对于A车辆可以进行全部赔付,而B车辆也就是李某自己驾驶的车辆仅能按照交强险部分赔偿。双方对赔偿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李某将保险公司上诉至法院,案件随后移送至焦作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案件解析:
    我庭在接到此案后,及时查阅案卷材料,并与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到张某驾驶的A车辆为妻子李某名下所有,发生事故时李某驾驶的B车辆为借朋友的车辆,事故后A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B车辆只给予了交强险部分的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B车辆进行赔付,剩余损失不予赔偿。我庭召集各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进行当面调解,通过耐心的沟通与讲解,李某对该情况表示了理解,认可了调解意见,双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