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 车辆出险可考虑代位赔偿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民主南路段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车辆损失较大,但是张某车辆仅投保有交强险,其保险公司随后在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对刘某进行了赔付,剩余2万余元应由张某自行承担,但是却迟迟未能收到张某赔付款。刘某随后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代位赔偿,保险公司向刘某垫付了剩余的2万余元。然后由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张某追偿此款项,但张某拒不配合,随后保险公司将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该案件流转至保险行业社会法庭进行调处。
案件解析:
    该案件属于保险代位赔偿,刘某的情况及相关手续符合保险公司的代位赔偿条件后,保险公司可先将款项赔付给刘某,然后再向第三者张某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第60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我庭通过调查沟通后,对此案进行开庭调解,张某来到保险社会法庭后称经济困难,无钱赔付,需要几年后还清。通过调解员耐心讲解并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表示经济困难才更应该寻求调解的这种较为缓和的方式来处理此事情,而不是躲避问题,通过逃避责任来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经过多次沟通,张某同意了调解方案,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对其欠款当庭支付给保险公司。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不过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无法向保险公司申请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