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 厂区内的交通事故 也应该及时报案

案件介绍:
       2015年1月31日,张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至甘肃省兰州市某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来双方达成协商张某赔付范某各项费用16余万元。因张某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因矛盾焦点较多,并涉及异地事故,案件流转至保险社会法庭进行调解。
案件评析:
      社会法庭在接到此案后通过多次沟通,了解到案件比较争议焦点主要如下:第一,事故因为发生在厂区内,事故双方都未报警,无事故认定书;第二,事故所在地为兰州市,保险公司出现场人员为当地查勘员,而理赔为我市保险公司,案件取证不便;第三,范某受伤较重,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于鉴定问题双方矛盾较大。社会法庭根据以上问题,积极商讨解决方案,考虑到因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责任无法划分,保险协会与兰州市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的照片及相关材料,确认事故的真实性。并与通过审核病例、X光片等材料,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给予免鉴定按10级伤残标准赔付,调解意见得到双方认可,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免除伤残鉴定不仅减少了相关费用还大大缩短了理赔时间,真正实现了对案件调解的快捷、便利、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