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 车辆出险未及时报案会影响理赔决定

案件简介:
       2014年元月,靳先生的小轿车在自家门前停靠,次日凌晨突然起火,后经周围群众及消防部门全力抢救将火扑灭,但是车辆已经基本保费。火灾事故发生后,因家中亲人不幸去世,靳先生先处理了家人后事,才对该起保险事故进行报案,但是当保险公司来到现场后发现,现场已被清理,失去了鉴定火灾原因的机会,保险公司因火灾原因不明遭到拒赔,随后靳先生来到保险行业社会法庭申请调解。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靳先生因家人不幸去世,按当地习俗先处理家人后事,故此未能及时报案,从主观上讲并未构成故意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社会法庭在接收此案后通过调查取证,与当事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对赔偿意见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在日常生活中,对持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以后理赔时遇到困难,给自己带来不便。
涉及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才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通知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