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调解室] 通过司法鉴定 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2013年5月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某重疾类保险,并按时交纳保费。2015年7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去焦作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患上一种较为罕见的身体多系统萎缩、病变的疾病,李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病情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为由,拒绝理赔。李某起诉至法院后案件流转至保险社会法庭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结果:
      保险社会法庭召开全体社会法官讨论会,研究商讨此案的矛盾焦点和解决方法。根据商讨方案又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最终保险社会法庭出具委托书到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病情鉴定,以此来确定该病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显示,李某部分病情达到条款要求,在保险社会法庭的主持下,保险公司对李某进行了通融赔付,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涉及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需要做伤残或者病情鉴定的,最好不要单方面进行鉴定,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到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通过保险社会法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多次鉴定花费的时间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