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0日徐某骑自行车与李某所驾驶的越野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双方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徐某在送往医院救治30多天后不治身亡,徐某家人起诉李某及中华联合某中心支公司赔偿36万余元。
2015年12月10日由解放区人民法院委派至保险社会法庭,接收到此案后我庭立刻开展研究讨论,认真分析,面对此案的矛盾点“同等责任”的划分,反复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款,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联系,最终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为依据,前后调解6次获得各方的认可,最终达成一致圆满结案。
关于交通道路事故的“同等责任”以“四六制”划分的保险诉讼案件在我市还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