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为2015年8月,被告王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焦武路倒车,石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乘坐人原告陈某某沿焦武路行驶因躲避该货车发生侧翻向前滑行时将原告陈某某甩出与该货车的后保险杠相撞,造成石某某、陈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后被告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被告王某某车辆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原告起诉金额为11.61万元,涉及保险公司为异地沟通不便,且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超出部分调解难度大。保险社会法庭认真梳理案情,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克服种种困难,于12月23日在保险社会法庭开庭调解并最终达成一致,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3.15万元。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赔付1万元。此案经过我庭调解后诉前诉后金额相差7.9万元,并很好的解决了超过交强险外的赔偿金,各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