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博爱县孝敬镇客户魏某,2006年4月14日在中国人寿投保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年缴保费1100元,缴费期20年。2014年12月14日被保险人因患“脑出血”在博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2月30日出院回家治疗。2015年7月13日经鉴定确定为“脑出血后遗症”,符合理赔条件。7月14日被保险人的家人将理赔资料递交到公司后,客服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审核,上机结案。按照合同约定,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7月16日公司将理赔款20000元送达被保险人家中,全家人非常感动,特制锦旗一面以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