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14时20分许,白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经焦作市东苑路名仕商务酒店时与马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后载马某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出险。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双方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两伤者经解放军91医院抢救治疗最终评定为六级、十级伤残。车主赔偿两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损、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项共计400230.04元结案。而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受阻,我庭审查认为白某属合格驾驶人员,被保险车辆出险时也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六十五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焦作市社会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案作出赔偿建议,要求将两名伤者送回原籍治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按条款赔付马某115000元,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此案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