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车辆统筹”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车辆保险”对于广大车主来说一定都不陌生,但如果有人告诉您,现在有一种“车辆统筹”,“统筹”价格低、审核松、理赔快,如果在统筹期内车辆发生事故,统筹公司会承担赔付责任,您会心动吗?

      什么是“车辆统筹”?

      车辆统筹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即被统筹人与统筹人签订合同,约定被统筹人按标准缴纳统筹费用后,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车辆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办理车辆统筹业务的公司,主要以交通运输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和地方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为主。

      “车辆统筹”=“车辆保险”吗?

      一个明确的答案是:不等于!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主体不同。“车辆保险”的保险人为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及保险业业务的开展有着严苛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经营监管严格。未经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车辆统筹”的统筹人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设立的公司,准入门槛低,不受中国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购买者缴纳的统筹费用全部由统筹公司自行管理和支配,其资产透明度、流向合法性均无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偿付能力弱,抗风险能力极低。

      二是赔付时依照的法律法规不同。车辆统筹合同是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的,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事故发生后,只能由侵权行为人先行向第三者进行赔偿后再向统筹公司追偿;而车辆保险合同签订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顺序进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对合同外的第三者予以赔偿。

法官提醒

      广大车主在为车辆购买保障时,目的是买一份安心,切莫被“车辆统筹”价格便宜的优势所迷惑,导致事故真正发生时赔付无门。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