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享受保险保障,前提要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案件回顾:


      J先生于2021年4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2023年5月J先生不幸猝死家中,家属及时报案,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理赔。经过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发现,J先生投保前患有心律失常、阵发性心房颤动、房性早搏、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且存在住院病史,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因J先生投保前患病未如实告知,且身故原因与未告知疾病具有关联性,最终,保险公司下达拒绝赔付、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的处理结论。






      案例启示:


      保险合同订立的最基本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而“如实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体现,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理赔纠纷,交银人寿河南省分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投保人须根据保险人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此才能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险时才能顺利理赔,更好的享受保险保障。

来源:交银人寿河南省分公司